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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师生心理学江湖:对话手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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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257章 课·法解AI版权:从易经智慧到数字法治的实验班课堂(2/4)
    人类创作时,既控制创作过程,也承担创作后果,因此享有版权。

    而AI生成内容的控制源是多元的:开发者设计算法,使用者输入指令,训练数据提供者贡献素材。

    若将版权归某一方,必然导致利益失衡。”

    他顿了顿,继续道:“这让我想到易经‘同人卦’的智慧:‘同人于野,利涉大川。

    ’版权制度的本质,是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,实现‘和而不同’。

    当前法学研究中,有三种主流观点:一是‘使用者权利说’,认为使用者的指令输入与创造性选择是核心,应归使用者;二是‘开发者权利说’,强调算法与训练数据是AI生成的基础,开发者应享有邻接权;三是‘公有领域说’,主张AI生成物无特定创作主体,归入公有领域。

    你们觉得哪种更符合‘同人’之理?”

    “我反对公有领域说!”纪检监察实验班的蒋尘站起身,他自带体制内的严谨气场,“如果AI生成物归入公有,会导致大量低质内容泛滥,冲击原创生态。

    而且一旦发生侵权,责任主体缺位——AI不会承担法律责任,最终还是要人类兜底。

    这不符合‘权责一致’的法理原则,也违背心理学中的‘责任分散效应’,容易引发道德风险。”

    周游是涉外法治实验班的学生,擅长国际视野下的比较分析:“教授,欧盟《人工智能法案》草案倾向于‘使用者权利说’,但要求使用者披露AI创作身份;美国则更关注‘侵权认定’,认为若AI训练数据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,且生成内容与原作品构成‘实质性相似’,即构成侵权。

    但问题在于,跨境AI应用时,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如何协调?

    这也是‘涉外法治’与‘数据跨境流动’研究的交叉点。”

    教授点头:“周游提到了关键——当前法学热门研究的核心特征是‘跨学科融合’与‘问题导向’。

    数字与AI法治不是孤立的法律问题,它关联数据法学、知识产权法、国际私法等多个部门法,还需要技术逻辑、心理学认知、哲学伦理的支撑。

    比如,我们讨论AI是否有‘创作主体性’,本质上是哲学关于‘人是什么’的追问——人之所以为人,是因为具备主观能动性、价值判断与情感体验,这是AI永远无法替代的。”

    他话锋一转,触及教育的深层困境:“可惜,当前很多教育模式,正在扼杀这种‘人之为人’的核心特质。

    我们就像身处一艘撞上AI冰山的泰坦尼克号,船在下沉,所有人还在拼命挤向‘分数’‘排名’的甲板,相互踩踏。

    法学教育也不例外,有些课堂只讲法条记忆,不讲法理思辨;只练案例分析,不培养人文关怀。

    结果呢?

    培养出的是能熟练套用法律条文的‘标准件’,却无法应对AI时代的复杂法律问题——因为他们不懂技术逻辑,不懂人心幽微,不懂天道循环。”

    叶寒深有感触:“教授,我之前参加模拟法庭,遇到一起AI换脸视频侵权案。

    对方律师只纠结‘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’,却忽略了AI换脸对当事人心理造成的创伤,以及背后的数据安全风险。

    这让我意识到,法学教育必须打破学科壁垒,就像我们北外联合涉外法治实验班的培养模式,既学法律,又练外语,还要懂跨文化沟通心理学。”

    “没错。”教授走到黑板前,写下易经的“三易”:变易、不易、简易。

    “这‘三易’,正是我们破解AI法律难题、革新法学教育的钥匙。

    第一,‘变易’——承认技术迭代的必然性,法律规则、教育模式必须随之调整。

    比如北邮联合智慧法学实验班的‘法律+AI’培养,就是‘变易’的体现,让你们既懂代码,又懂法条,才能回应数字时代的需求。

    第二,‘不易’——无论技术如何变,法律的正义本质、教育的育人初心不能变。

    版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创新、尊重劳动,法学教育的核心是培养‘明法理、懂人心、守天道’的法治人才,这是‘不易’之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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