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80章 妾与妾的区别(4/7)
“咱《大明律》里的规定,你难道不知道?”
《大明律》明确规定:庶人年四十以上无子者,方许娶妾一人,违者笞四十!
《大明律》还规定: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,杖六十,并离异。
若官员子孙娶者,罪亦如之。
《大明律》对纳妾有明确且严格的限制,远非大家想象的“有权有钱即可”这般简单。
但众所周知,律法是律法,执行是执行。
主打一个民不举官不究,权贵间默契的互相包庇。
只要不将人正式纳入府籍,外宅私养,如无必要,很少有人拿着这件事抨击对手,因为大家屁股底下都不干净。
并且,妾与妾的地位也有天壤之别,其根源正在于“合法”与否。
在古代多数朝代的礼法体系中,男子私自纳妾属违法行为。
合规的纳妾,须有“母命”或“妻命”,且次序上多为先娶妻后纳妾。
若无母亲之命先行纳妾,则既违法又悖德,为世所不容。
例如汉末简雍,便是奉母命先纳妾后娶妻,方才合规。
这种合法性直接决定了妾室的地位。
经母亲或正妻同意所纳之妾,拥有合法身份,可视为主母的“臣属”,类似宫闱中皇后与嫔妃的关系。
而男子私自收纳的妾室,在法律上则被界定为“奴仆”。
主家对其拥有支配权,可买卖、赠送。
主母甚至无需征得丈夫同意,便可将其作为礼物送人,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。
因此,常见有些妾室深受宠爱、地位稳固,有些则被轻易转送。
若私自所纳之妾未威胁到家庭财产继承,如其子不参与分家,或正妻为顾全“家丑”而隐忍,往往相安无事。
可一旦此妾令主母生厌,而丈夫又执意维护,那么主母即便出身普通,也可对其施以惩戒,只要不出人命,官府通常不管。
更可一纸诉状递至公堂,官府惩办此类“乱家法、悖礼制”行为的积极性,往往比正妻还高。
官员包庇的情况虽非绝无仅有,但风险极高。
因这等事若被坐实,冲击的是封建王朝统治的伦常根基,绝非寻常贪赃枉法可比。
惩办起来往往极重,以求震慑天下。
王大娘听他搬出律条,不甘示弱,立刻反唇相讥,两人你来我往。
从《大明律》讲到汉唐旧例,又从纳妾的礼法渊源吵到“民不举官不究”的潜规则。
什么“母命为先”、“妻权允纳”、“私妾如仆”,一套套的竟也说得头头是道。
王大娘与豆腐张皆为元末生人,洪武年间朱元璋诏令天下兴办“社学”时,二人正值学龄。
社学以教化蒙童、宣讲《大明律令》及颂扬皇恩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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