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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刷视频:震惊古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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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94章 溺毙女婴(11/12)
    〖我家就一个,就感觉忙够呛了。

    〗

    〖你家办幼儿园吗?

    我可以送孩子去吗?

    〗

    〖以前骂人:你生不出儿子。

    现在骂人:一胎八个儿子。

    〗

    大明,台州椒江码头。

    “一,二,三,四。”众人数了起来。

    “咦,怀里还有一个。”

    “五个,真能生啊。”

    “而且好像都是儿子……”

    “不对,四个儿子,一个女儿。”

    江边用木柴搭建一个台子。

    台子四周插满了白纸做的幡,还摆了一些纸人、纸牛、纸马等物,台子上放着一个正在啼哭的孩子。

    曹姓男子本是来此溺毙女婴,可天幕的突然出现,让他一时摸不准,便等了又等,未点燃火。

    正是这一刻的犹豫,县令带人赶来了。

    “先帝曾言:人命至重,父子至亲,今乃以婚嫁之累,戕思败义,俗之移人,一至于此,此实有司之责。

    自后民间婚嫁装奁,务称家之有无,不许奢侈,所产女子,如仍溺死者,许邻里举首,发戍远方。”

    “你想被充军发配吗?”

    成化年间,浙江训导郑璟,赴任路过台州时曾目睹了过相似的一幕。

    本想依法办了,可翻遍大明律……没有对应条文。

    翻前朝、前前朝,一直翻到汉唐,也找不出一条可以对应的律令。

    唯一勉强能够对应的只有《大明律》有一条:“凡祖父母、父母故杀子孙,及家长故杀奴婢,图赖人者,杖七十,徒一年半……其子孙违犯教令,而祖父母、父母非理殴杀者,杖一百;故杀者,杖六十、徒一年。”

    成化二十一年,郑璟上疏称,浙江多地溺毙女婴的习俗,上违天和、下伤民生,建议朝廷立法禁止,并严惩敢于再犯者。

    于是才有了这一条溺毙女婴者发配充军的律令。

    被差驿锁肩按倒在地的男子,抬头望着县令。

    “大老爷,您是读书人,知道盗不过五女门的典故吗?”

    “我家里已有两个女儿,但我未曾学旁人溺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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