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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从洪武遗诏开始北美建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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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40章 朕看你是老糊涂了!(2/3)
    眼下在圣明、炎明、大明,法律体系并没有明确区分“刑事犯罪”与“民事犯罪”。

    这时的法律遵循的是“诸法合体,以刑为主”的传统。

    也就是说,无论是杀人放火,还是欠债不还、婚姻纠纷,都规定在《大明律》里,而且往往都通过刑罚手段来解决。

    不过,虽然没有形式上的“分立”,但在实际运作和立法细节上,两者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区别,但其核心原则是“民刑不分,以刑代民”以及“抓大放小”。

    比如,欠债不还在此时被视为一种“罪”。

    《大明律》专门设有“钱债”篇,规定如果欠债违约不偿还,债务人不仅要还钱,还要受到笞刑即打板子的处罚。

    无论是处理杀人案还是争田产案,官府都可以使用拘捕、审讯甚至刑讯拷打的手段。

    尽管都在一部法典里,但此时在立法技术上已经开始区分“重罪”与“细故”。

    刚才提到的《钱债》篇就是典型的例子,它承认了借贷契约的法律效力,规定了利息上限,并区分了“违契不偿”(欠钱不还)与“抢夺”(抢劫)的界限,把经济纠纷与暴力犯罪进行了区别。

    对于民事性质的案件,此时官府的判决通常是“刑罚+民事补救”并行。

    刑事部分包括笞、杖,作为对破坏社会秩序的惩罚。

    民事部分则是在判决中会明确包含“追还”、“赔偿”或“强制履行”的内容。

    比如甲偷了乙的牛,官府判决甲受杖刑(刑事),同时必须把牛还给乙(民事)。

    至于“抓大放小”的原则,凡涉及人命、强盗、谋反等严重刑事案件,必须层层上报,经过县、府、按察司,甚至刑部、大理寺的复核,程序极其严格。

    户婚、田土、钱债等纠纷为细故,通常由州县官直接审理并结案,一般不需要上报上级衙门,处理速度较快。

    “哈哈哈!

    你这是跟朕戏言吗?”

    朱高燧顿时笑了。

    随后,他脸色一变,寒着脸道:“朕刚才说的清清楚楚,若一人犯下如恶意杀人、谋反等重罪、大罪,此人三代之内的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皆不准参加科举,更不准为吏!

    若是轻罪,则视具体情况而定!”

    “你现在跟朕在这说了一通,是没听清朕刚才所言吗?

    朕看你是老糊涂了!”

    王怀安听完朱高燧这番训斥,立马双腿一软,麻溜地跪了下去。

    他以额触地,大声说道:“是老臣糊涂了,请陛下恕罪!”

    “罢了。

    罢了。

    你退下吧!”

    朱高燧挥手道。

    王怀安擦了擦额头的冷汗,起身退回了班序。

    刚才朱高燧说的“老糊涂”三个字很直白,王怀安听懂了,在场官员也都听懂了。

    所以,明天王怀安乞骸骨的奏本就会出现在朱高燧的御案上。

    “朕推行身份审查之制,并非要株连无辜,而是要确保吏员队伍的纯洁性,确保科举选拔的官员皆是忠君爱国、品行端正之人!

    “若当年有三代血亲审查之制,罗文峥身为罗有德的堂侄,就会受到罗有德私开娼馆案的牵连,无法成为官员。”

    “如今的罗文峥一案,其亲信吏员多为其亲属与党羽,无才无德,助纣为虐,也是因为没有身份审查制度,才让这些人混入吏员队伍,危害百姓。”

    朱高燧面露肃容,继续说道:“科举乃选拔官员之制,吏员乃推行政务之人,若此二者之中混入品行不端、有犯罪亲属之人,恐会败坏官风、败坏吏治,甚至危害朝廷安稳。”

    “三代审查,既是对朝廷负责,也是对百姓负责,更是对考生本人负责!

    唯有品行端正、出身清白之人,才能真正为百姓谋福利,为朝廷尽忠职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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