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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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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294章 庭审前夕,并案处理(2/15)
    “师傅,这怎麽办?

    我们也要提起公诉?”

    “公诉什麽?”

    “诉书写被告强奸张倩还是写强奸刘钰?”

    郑通摇摇头,“两起案件关联性极强,不能分开承办,上头这两天讨论过,给出的答案是,如果庭审前还没任何证据,就并案处理。”

    案件关联度太强了,必须并案。

    为什麽?

    不并案呢?

    这麽说吧,两起案子里,必定有一个属於诬告。

    如果拆开,以两起案件进行承办。

    那麽,如果两个案子的法官都认为各自的案件的原告人受到了强奸呢?

    也就是,承办张倩指控的,认为张倩在13号当晚被强奸;承办刘钰的,也认为刘钰当晚受到了强奸。

    而被告人张承被定了两个强奸罪,可他就只有一个人啊,咋可能同时对两个人犯罪?

    所以只能并案。

    但话又说回来了,如果要并案的话.

    .

    .

    .

    .

    .

    “不说别的,我们指控什麽?

    诉书怎麽写?

    信息又要怎麽用?”

    “要说被告人究竟强奸了谁?”

    姜旭实在是没忍住,他现在只觉得左脑和右脑打起了架,脑子成了一团浆糊。

    一般的并案处理是很好处理的。

    比如说兖州市的。

    兖州市,朱大力案和孙虎案合并,最终,检察方以‘孙虎雇朱大力顶罪’进行指控。

    可他们呢?

    诉书要怎麽合并?

    说被告人强奸张倩?

    不合适,说强奸刘钰?

    也不合适。

    那写被告人同时强奸两个?

    更不合适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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