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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执法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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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236章 揣着良心的阿来(2)(3/5)
    说完他从怀里掏出手机,毫不犹豫地递给我,又道:“吴大哥,这好人可是咱们一起当的,你别忘了你说的话。

    别到时候你在外面做了好人,我在牢里连烟都没得抽。”

    我拍了拍他的胳膊,没有说话,只是默默地看着他的眼睛,接过了手机。

    阿来也看着我,突然就笑了。

    虽然笑容里有些苦涩的味道,但那笑容却干净、透彻,那是一个人内心的样子。

    官婷叹息着安慰他。

    但是她说了什么,我全没有听进去,我只是在一旁静静地思索着……

    看到这里,各位看官想必也认为阿来确实是个有正义感的好孩子,我但也有同感。

    但是他之前所做的事情,错了就是错了,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。

    那么,他之前的行为究竟会给他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?

    这里,我又要给大家唠叨几句了。

    阿来在酒店客房装摄像头的事情在前面的章节已经说过,在此不再赘述。

    阿来整个的行为,如果按照法律性质来区分的话,可以分为两个:一个是在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别人隐私的行为。

    另一个是将偷拍得来的视频贩卖牟利的行为。

    前者属于违法行为,而后者则是犯罪行为。

    说到这里,或许有看官不理解了,违法犯罪不是一回事吗?

    日常生活中人们也经常是将二者连在一起说呀?

    这两者之间难道还有区别吗?

    其实,这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习惯性地将这二者混为一谈罢了,真正在法律上来评价,这二者还真不是一回事。

    所谓违法行为,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、行政法律的行为,这一类行为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。

    担责的后果一般是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、罚款、拘留等等。

    那么日常生活中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呢?

    举个例来说大家就明白了。

    比如普通的交通事故,伤了人,毁了物,这就属于违法行为,是需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的。

    还有普通的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等,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也属于违法行为,一般的处理就是派出所对违法者进行罚款或者拘留。

    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范畴,但上述这些行为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了,也是有可能上升到刑事责任范畴的。

    比如交通事故可能上升为交通肇事罪,打架斗殴可能上升为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等。

    值得注意的是,在大家所熟知的“皮肉交易”中,一般而言,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也属于违法行为,没有上升到犯罪的程度。

    但是,如果提供服务方“做大做强”,组织或者强迫她人MY,这就构成刑事犯罪了,而且罪责不轻。

    就阿来偷拍、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来说,我国并未将这类行为列入刑事法律规范和调整的范畴,因此,根据“罪刑法定”的原则,阿来的第一个行为仅属于违法行为,还没有上升到犯罪的程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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