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55章 但行好事,莫问前程(1)(3/5)
而且,我们手里的证据也直接指向这两人,她们谁也逃不了。”
花玲听官婷说完,竟半晌没有说话。
良久,她才问了一句:“如果逃不了会怎样?”
官婷缓缓道:“最高可以到死刑。”
事情发展到这里,老吴觉得有必要将案件中的犯罪行为给各位看官再唠叨几句。
在彩儿的案件中,任保强趁彩儿酒醉后意识不清,不能反抗或是无力反抗的状态,对其实施了犯罪行为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整个事件中,任保强或许是因为紧张,或许是因为酒醉,没有能够进入彩儿的身体。
看完视频的阿来也说过,“老头费了半天劲儿,好像不成。”
那么任保强的行为究竟是属于“强奸”还是“猥亵”?
前者罪重,三到十年有期,造成严重后果的,十年以上有期、无期到死刑。
后者罪轻,五年以下有期,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仅是五年以上有期。
因为罪名不同,量刑轻重也有极大的差别。
也许有人认为,既然没有能够“进入”,那应该是属于“猥亵”吧?
有很多同行也坚持了这一意见,而部分同行则认为这应该属于“强奸罪”的未遂。
老吴却坚持认为,任保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“强奸罪”的既遂。
在我国刑法理论中,对于这个罪名是否既遂,有两种不同的标准,针对成年妇女而言,采用了“插入说”。
也即,必须是进入了受害人身体,才构成既遂,否则仅构成未遂,或者是构成“强制猥亵罪”。
针对未成年幼女(未满十四周岁)来说,则采用了“接触说”。
也即,在犯罪过程中,只要嫌疑人的性器官接触到了幼女的性器官,就构成既遂。
否则也属于未遂或者“强制猥亵”。
这就是刑法理论中的“插入说”和“接触说”。
分别针对不同的犯罪客体,也就是受害人。
强奸这一犯罪行为,针对不同的客体,所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。
对成年女性而言,是侵犯了性的自主权利,对于幼女而言,则是侵犯了其身心健康权。
这是两种不同的法益,所以在刑法理论中也采取了不同的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。
然而,就成年女性而言,并非一定是要强行进入了对方身体才算是侵犯了其性自主的权利。
通过其他的方式和行为,同样可以侵犯其性自主权利,而且危害后果并不比传统的方式和行为低,有时候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。
于是,另外一种认定既遂的标准开始产生,这就是所谓的“法益侵害说”。
当然这一标准只适用于一些特例或者叫作非典型性案例,比如故事中彩儿的案例。
虽然是“非典型”,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时有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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