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04章 弃子(2)(3/4)
“但是,万总。”钱光明嗫喏着说,“委托关系毕竟不能代表财产权属的转移,如果以后孟总出来……”
“钱律师”,万霜华凝视着打断他道,“所以才请你送他一程!”
钱光明闻言,不自禁地打了个寒颤。
万霜华呵呵地笑了,云淡风轻地说道:“法律不应该放过一个坏人,何况还是故意杀人。
你只要依法办事就行了!”
钱光明只得附和着点头。
在此,给各位看官唠叨几句关于委托的法律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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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是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,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(也就是委托合同)约定,建立合法的委托关系。
自然人、法人,都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
受托人(也即代理人)在代理权限内(也即委托授权范围内),以被代理人(也即委托人)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被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。
例如代办公司注册、注销;代办车辆年检;聘请律师打官司等等,都是最为常见的几种委托代理行为。
当然,并不是所有的事务都能够有效地委托。
因为合法的委托关系首先是建立在有效的委托合同基础之上,一旦委托合同无效,那么委托关系自然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。
就故事中的委托关系而言,是孟辰委托万霜华管理、使用、处置财产,只要委托合同有效,原则上这种委托关系是合法的。
但是,关于理财类委托关系,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,否则会因为委托合同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,从而导致委托关系、代理行为的无效。
比如,相关证券、期货投资的法律法规就规定了,从事证券投资、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,必须取得证监会的许可。
那么依据这一规定,自然人肯定是无法取得许可的。
因此,委托自然人进行证券投资就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,那么,这样的委托合同、委托行为自然也就无效了。
故事中的万霜华并没有将孟辰的钱用于证券、期货类投资,而是用于出资入股,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所以这一委托行为是合法、有效的。
有鉴于此,今后各位看官在委托他人代办事项时,有必要对委托事项、委托合同进行审查,看看相关的委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,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,同时这也是经营、交易风险防范的手段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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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沈兄!”
“嗯!”
沈长青走在路上,有遇到相熟的人,彼此都会打个招呼,或是点头。
但不管是谁。
每个人脸上都没有多余的表情,仿佛对什么都很是淡漠。
对此。
沈长青已是习以为常。
因为这里是镇魔司,乃是维护大秦稳定的一个机构,主要的职责就是斩杀妖魔诡怪,当然也有一些别的副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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