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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假男友是大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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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13 不要忘了(5/5)
    马伯翰眯眼,借机在她耳边问,“难道是你把别人推了出去?”

    马瑞琦倚在他手臂的身子瑟瑟发抖。

    马伯翰还有什么不明白的,嘴角阴冷的勾了勾。

    老警锐利的眸子望向马伯翰:“马先生,欢迎你到中国投资,S市为你提供优惠的政策,但是……像这种扰乱公共秩序的新闻发布会还是少开吧。”

    马伯翰一派什么都不知道的样子:“妹妹认亲是喜事,所以忍不住就开了新闻发面会。”

    老警再次声正:“马先生,两个女孩身份互换之事,自有司法机构核实,不需要你在这里混肴视听。”

    “警察先生,这怎么是混肴视听呢?

    难道不应当给公众一个交待么?”马伯翰一点也不认为自己是个外籍身份。

    老警打开手中文纸,晾到他面前,“这件事,司法已经介入,相关机构已经调查,一,事出有因,二,此事已过诉讼时效,司法机关将按相关条律处理。”

    新闻媒体有人大胆出声,“在我国冒然顶替他人身份是不是违法的?”

    “当然是。”老警说:“不过,我刚才已经说过,此事已过诉讼时效,会酌情处理,至于你们所说的身份互换缘由,十年前的人贩子有口供,上面写的清清楚楚,若是谁还要胡言乱语、扰乱公共视听,将以诽谤罪论处!”

    诽谤?

    众媒体人面面相视,怎么变成这画风了,难道还有什么隐情?

    “难道真像网络小作文上写的,不是余多多推了沈溪?

    而是沈溪推了余多多,然后沈溪的叔父为了给家人交待,所以让余多多顶替了沈溪?”说话的记者死死的盯着老警察。

    老警啥也不说,扬手:“都散了吧!”

    这是不是就是默认啊!

    ------题外话------

    此处,作者没有找到相关条文,也为了情节需要,这条是虚构,请读者们不必较真。

    相关法律链接

    1、侵犯姓名权: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九条规定,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冒用。

    2、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: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:(一)请求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;(二)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;(三)请求支付抚养费、赡养费;(四)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。

    女主没有上述任何一条,又因为情况特殊,所以以无罪论处,但事实上,有没有,恕作者法律知识欠缺,各位不要随意模仿。

    此文虚构。
    本章已完成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