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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幻之盛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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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四百一十六章 门户与物议(4/17)
    凡河北、河东之地,仍三分上供、留使、留州)之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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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。

    于明、扬、洪、泉诸增派市舶使。

    。

    。”

    我睁开眼睛,点了点头,这并不算意外。

    朝廷这些年了凑集财赋,可谓绞尽脑汁,逐渐废弃了计丁课税的租庸调制,并入地税和户税,改行统一按每户地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,每年分夏秋两次征缴。

    不再只按丁征税,也不区土户、客户或者课户、不课户,一律按照每户田亩和资产的多寡征税,税负较为合理,纳税面大大扩大。

    又规定“行商者,在郡县税三十之一”

    主要包括关市之征(商品通过税、交易税)和对商人地苛捐杂税。

    但前期“凡关,呵而不征”,直到天宝九载,按照2%的税率征收除陌钱。

    “公私贸易,千钱旧算二十,加为五十;物两相易者,约直为率”,

    史之乱后,为平叛救国,朝廷开始多方敛财。

    至德二载,肃宗下令:“其商贾,准令所在收税。”

    上:年间,肃宗又“敕江淮堰商旅牵船过处,准斛斗纳钱,谓之程”,增设江淮租庸调使后,“于诸道津要,置吏税商货,每贯税二十文,绣木茶漆皆什一税一,以充常平本”。

    并于乾元元年,在交趾、广州、洪州、福州、泉州、明州、杭州、扬州、海州、登州等地,开始征收外商税,即对外商贾的“纳舶脚”。

    增加市舶司,也不过是敛财的手段之一。

    “以本道节度使改都督,仍领其属,区辖不变,率道下诸军、招讨、经略、防御、团练、等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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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非特进,今后不兼各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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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。”

    “增诸道监察御史定员,置为监院,一正两副三员,佐以监事、佥办、从事。

    。

    。

    。

    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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