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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师生心理学江湖:对话手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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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264章 课 数智时代的版权之辩~生成式AI创作的法治思辨课(2/4)
    蒋尘,你从心理学角度说说,该如何量化这种“参与度”,减少司法认定的偏差?

    蒋尘:教授,心理学上的量化评估模型可以借鉴,我们可以把人类的参与行为分成几个维度:创作意图的设定(比如明确主题、风格)、参数的个性化调整(比如关键词筛选、风格调试)、生成结果的筛选与修改(比如从几十张AI画作中选一张,再进行细节修改)、创作成果的整合与运用(比如将AI文案融入自己的视频脚本)。

    给每个维度设定权重,累计达到一定分值,就认定为“具有创造性劳动”,这样就能让司法认定更客观,减少认知偏差。

    和蔼教授:这个思路非常实用,把模糊的“参与度”变成可量化的标准,正是解决司法认定难题的关键。

    聊完独创性,我们再来聊第二个核心问题——版权归属。

    如果AI生成物被认定为作品,版权该归谁?

    是使用者、开发者,还是双方共有?

    周游你研究涉外法治,也看看国外的相关规则,说说你的看法。

    周游:教授,目前各国的规则也不统一,美国偏向“使用者权利说”,认为使用者的指令输入是创作的核心,版权归使用者;欧盟更关注开发者的权利,认为算法和训练数据是AI生成的基础,开发者应享有邻接权;还有些国家认为,AI生成物是“人机协作”的结果,版权归双方共有。

    而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,实践中争议很大,比如有企业用AI生成产品宣传文案,员工认为自己是使用者,应享有版权,企业认为AI是公司购买的,版权应归公司,这类纠纷越来越多。

    和蔼教授:周游梳理得很清晰,其实版权归属的本质,是利益与责任的对应——谁投入了创造性劳动,谁对创作成果有控制,谁就享有权利;同时,谁享有权利,谁就该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  这就契合了哲学上的权责一致原则。

    吴劫,你从哲学角度分析一下,如果把版权归AI本身,可行吗?

    为什么?

    吴劫:教授,这肯定不可行。

    哲学上认为,“主体”的核心是具有主观意识、能独立承担责任,而AI只是技术工具,没有自我意识,更无法独立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  如果把版权归AI,那一旦AI生成物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,比如AI生成的抄袭了人类作家的作品,该让谁承担责任?

    是使用者还是开发者?

    必然会导致责任主体缺位,引发更多纠纷。

    所以版权归属的主体,只能是人类,要么是使用者,要么是开发者,要么是双方共有,核心看谁的劳动投入更核心。

    和蔼教授:说得很透彻,AI永远只能是“工具”,而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“主体”,这是我们讨论所有问题的前提。

    那具体该如何划分使用者和开发者的权利?

    这里我们可以再结合易经的**“位”与“责”** 思维,《易经》讲“位不同,则责不同,权不同”。

    开发者的“位”,是研发算法、搭建模型、整理训练数据,其核心贡献是“提供创作工具”,所以可享有邻接权,比如要求使用者注明AI工具名称、获得合理的报酬;使用者的“位”,是设定创作意图、投入创造性劳动、实现创作成果,其核心贡献是“主导创作过程”,所以可享有着作权,比如对AI生成物享有发表、使用、转让的权利。

    如果是企业组织员工使用公司AI工具创作,属于职务行为,版权则归企业所有,这就是“位责权相统一”。

    (教授喝了口水,点击屏幕,切换到AI生成物侵权认定的案例)

    聊完归属,我们进入第三个核心问题——侵权认定。

    这也是实践中最复杂的问题,主要分两种情况:一是AI生成物侵犯他人着作权,比如AI生成的内容与人类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;二是他人未经许可使用AI生成物,比如抄袭AI绘画、盗用AI文案。

    大家先说说,第一种情况,该如何认定侵权责任?

    秦易:教授,从技术角度看,AI生成内容侵犯着作权,本质是训练数据中包含了他人的受保护作品,且AI在生成过程中“借鉴”了这些作品的表达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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