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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靖周旧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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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60章 案结以后(4/6)
    第二卷薄得多。

    陶二娘,年六十二,丈夫生前贩过皮货,死后留下一处住屋、少量存货与两头驼。

    她眼睛不好,不能辨账,也没有力气随商队行走,一直托侄子代管。

    侄子将存货售出,驼租给商队,按月供她口粮。

    先前问验时,书吏见家中诸物都由侄子掌管,便劝她另立户,将财货取回。

    陶二娘不肯。

    “她说,驼牵回来自己也喂不了。”陈娘子道,“侄子一家这些年待她不薄。

    她愿意同他住,也愿意让他继续管。”

    裴蘅问:“那为何入案?”

    “因为侄子想省事,把驼与屋都改到自己名下,答应养她终身。

    她心里不踏实,又怕一告官,侄子便再不肯养她。”

    沈韫翻到末页:“河西准备怎样办?”

    “财货仍记陶二娘名下。

    委托之物、每月实给与代管之酬写明,另留凭据。

    她愿依亲而居,便不强拆。

    日后要换代管人,也须听她本人陈说。

    我们核过,侄子确实给过口粮,照料也不假。

    所以没有把他作侵吞之人押问。

    只是告诉他,肯养姑母,可以记;将她的东西全改成自己的名字,却不能只凭一句终身奉养。”

    三日后,中书会同户部、兵部、刑部与御史台议女户续行之事。

    郑持钧道:“东宫主张,将这些成案正式附入条议。

    各州再有同类实案,可以据此分辨,不必每遇一户便重新争论女子能否陈诉。”

    裴济翻了翻周三娘的录副:“若女子日后婚嫁呢?

    立嗣呢?

    夫族仍有需受养舅姑呢?

    今日准一户,明日便有人援用,朝廷不能只管眼前。”

    “所以这些须继续议。”户部尚书谭敬逍道,“夫妻共置、亡夫遗产、女子自有嫁资、未成年子女之产,来处不同,便应分列。

    不能因尚有难处,把已经核清的一并退回去。”

    裴济道:“朝廷若准女户长行,地方便会以为凡女子出面争产,都该使她自立。”

    陈娘子起身,将陶二娘的节略呈上:“河西这宗,恰好不愿自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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