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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从洪武遗诏开始北美建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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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5章 不患寡而患不均(1/3)
    “回老祖,其实这个问题,本质上是‘不患寡而患不均’的心理在作怪。

    不管朝廷怎么分,南澳诸藩都会觉得自己吃亏了。”

    朱佑枢思索着答道:“但朝廷绝不能把矿区分配权假他人之手,故而我认为此事应该快刀斩乱麻,执行一刀切的原则,直接把矿区十年的采矿权拍卖掉,价高者得,且不得转售、转赠。”

    “为何不是三年或者五年,偏偏是十年?”

    朱高燧转身向书房走去,边走边问道。

    “采矿需要投入各种设备,三年时间太短,前期投入可能都还没有完成,五年时间又不够投资者收回成本,十年时间基本够用。”

    朱佑枢跟在朱高燧身后,低头看路的同时,反应迅速地答道。

    朱高燧走进书房,坐回太师椅,抬手示意朱佑枢坐在书桌旁边的软凳上。

    待朱佑枢落座后,朱高燧才开口道:“十年之后又该如何?”

    “十年之后,再对矿区重新拍卖。”

    朱佑枢不假思索地答了一句,并且解释道:“不瞒老祖,我曾经查阅过南澳的矿区分布情况,目前已经探明的矿区,除了由朝廷直管的之外,其他位于南澳诸藩边境的,皆是大型矿区。

    因此,十年时间根本就开采不尽,再开采十年乃至二十年都可以。”

    朱高燧又问道:“十年后重新拍卖采矿权,如何处理前任藩国投资的各种开采设备?

    若处置不当,仍然会引发乱子。

    这个问题你想过没有?”

    朱佑枢才思敏捷,稍作思考,便作答道:“从法理上来说,这是属于前任藩国所有的资产,或卖或弃皆由其决定即可。

    但为了避免其拖延时间,迟迟不处置,朝廷应该在拍卖之前就做出规定,契约到期之后,限时三个月内处理好各种设备,否则收归朝廷。”

    朱高燧听了朱佑枢这番还算严谨的回答,微微颔首,接着停顿了片刻,再次开口道:“假设拍下采矿权的藩国,在采矿期间虐待矿工,甚至激发工乱,朝廷当如何处置?”

    “回老祖,枢儿觉得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低,就算真的发生了,朝廷按制处理即可。”

    朱佑枢先说了他对此事的看法,然后解释原因道:“毕竟,拍下采矿权的藩国还要靠矿工干活,而且南澳矿区众多,若某个矿区给的报酬低、待遇差,自然没有人愿意去做工。”

    关于原历史上明朝的采矿规定,其事实与某些人的预期存在较大出入。

    历史上的大明,不仅没有专门“不准虐待矿工”的保护性法律,反而有着极其严苛的“禁矿”、“官营”以及针对矿工的残酷剥削制度。

    洪武二十六年,朝廷曾明令禁止民间私采金银铜铁等矿,民间采矿必须经过官府审批,违者以“盗矿”论罪,轻则罚没财产,重则处死。

    对于非贵金属如锡、铅等,允许民营但需纳税并接受监管;而对于金、银、铜、铁等战略资源,则直接由工部下属的矿冶司控制,或交由官办矿场经营。

    而且,官矿或权贵把持的矿场中,矿工不仅得不到保护,反而面临着极其残酷的超经济剥削和人身控制。

    比如,历史上大明中后期,官府经常将贫农强制编为矿夫或坑户,实行征发制。

    矿工开采的矿产往往被强行四等分,大部分被官府、工头和矿场主剥夺,剩下的才归自己,且课税极高。

    矿主和权贵在偏僻沟壑设立厂局,即“人圈”,将矿工围禁其中,限制其人身自由。

    矿工遭到恐吓、威逼、随意打骂甚至转卖,矿场还私设刑堂,动辄动用酷刑,许多矿工被逼跳窑轻生。

    在如云南等地的银矿中,矿工面临矿洞坍塌、毒气弥漫等致命危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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