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浠嬬粛 首页

    重生官场之青云直上

  • 阅读设置
    第43章 对答如流(1/3)
    周正武原本有些不信,但是看到陈汪洋笃定的眼神,他还是动摇了,决定考一考对方。

    这小子是吹牛还是真有本事,一试便知!

    于是周正武拿起了一本《刑法》,翻开一页问道:

    “请阐述《刑法》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的内容。”

    前世的陈汪洋早就把《刑法》背的滚瓜烂熟了,闻言毫不犹豫地回答道:

    “《刑法》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:【犯罪中止】。”

    “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视为犯罪中止。”

    “对于中止犯,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当免除处罚;造成损害的,应当减轻处罚。”

    周正武眼中闪过一丝惊讶,随后摇头失笑道:

    “差点忘记你是政法大学毕业的高材生了,这一题不算!”

    胸有成竹的陈汪洋耸了耸肩,无所谓地说道:

    “周叔说不算那就不算,您可以考我其他的。”

    陈汪洋的态度让周正武非常满意,随手拿起了另一本书:

    “请简单阐述《治安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。”

    在周正武看来,陈汪洋虽然是政法大学毕业的,但是毕竟不是法律专业的,像《刑法》这样的基本法他能熟记不奇怪,但是《治安管理条例》就不一定了。

    然而周正武话音刚落,陈汪洋便侃侃而谈地回答道:

    “《治安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: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、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:”

    “殴打他人,造成轻微伤害的;

  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;

  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    虐待家庭成员,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;

   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
   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背诵,算是给陈汪洋降低了难度,结果陈汪洋不仅全文背诵了下来,还连一个字都不差!

    这一点,就连成天跟治安事件打交道的周正武自己都做不到!

    这小子,有点儿东西啊!

    “好,这一题算你过了,下一题,《警察法》第二十二条!”

    “《警察法》第二十二条,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:

   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,参加非法组织,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参加罢工;

    泄露国家秘密、警务工作秘密;

    弄虚作假,隐瞒案情,包庇、纵容违法犯罪活动;
    本章未完,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...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