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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在大唐苟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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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710章 局限(3/3)
    他翻了翻卷宗末尾,最后几行字写着:“凶犯张二狗,杖八十,流三千里。”

    按照《武德律》,斗殴致人死亡,视情节轻重,一般判绞刑或流刑。

    这个案子判了流刑,算是中规中矩。

    文安又拿起另一卷命案案卷。

    那是一桩投毒案,武德九年,一个妇人用毒药毒死了自己的丈夫。

    卷宗里记录了毒药的来源、投毒的过程、证人的证词,以及最终判决:凌迟处死。

    他放下卷宗,没有再拿新的。

    他靠在椅背上,闭着眼,把方才看过的那些案卷在脑子里过了一遍。

    唐人的断案依据,主要是《武德律》和历年的判例。

    《武德律》是李渊登基后制定的,贞观元年又经房玄龄等人修订过一次。

    文安之前并没有接触这种事情,因此并没有细究其中律法。

    那些案件判决,大多依据《武德律》的相关条文,再结合具体案情酌情加减。

    程序上不算粗糙,至少人证物证、勘验、画押、记录这些环节都有。

    只是手段确实粗糙了些。

    尸检只靠肉眼观察,没有更细致的探查手段;证据认定大多依赖口供,对物证的重视程度不够;断案过程完全依赖主审官员的个人经验,没有更系统的规则可循。

    如果遇到更复杂的案子,靠着这些手段,恐怕难以厘清其中的线头。

    在后世那个人均侦探的年代,这种东西如果公布出去,会被人喷成筛子。

    文安正想着,听见廊道里传来脚步声,他睁开眼,郑虎正站在门口。

    “郎君,赵大宝方才来传话了,说娘子那边已经收拾好了,随时可以接人。”

    文安放下案卷,想了想,还是决定今日便去接人。

    他站起身,走到门口,对郑虎道:“你去跟赵大宝说,让他去郢国公府一趟,告知那边,就说我午后便去接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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