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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靖周旧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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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55章 女子与孤弱(1/6)
    东宫的《女户孤弱急案先护条》终于正式递交中书,欲发明文宣谕诸道。

    条文不长。

    凡有逼嫁、卖女、拘禁、夺契、逐佃、冥婚及侵夺寡妇孤女田产之事,只要人身、婚契或财产正在被强行处置,州县须先行止害、移护当事人、封存契书,再分案审理。

    官府迟延不办,御史台得纠。

    宗族、庄主、寺观或军府若以家法、族议、旧契、军规为名转移当事人、毁匿证据,依法拘问主事者;但不得只凭一纸告状便先押全族。

    议稿一入中书,长安各方立刻有了反应。

    东宫称,青渠之后,朝廷终于把救人写在了清田之前。

    魏王府表示,急案先护本就是此前合议中的首项,由东宫正式提出,名正言顺。

    楚王府则称,此法会使官府之手伸入天下内宅。

    往后父兄不敢教女,夫族不敢管妇,宗法尽坏。

    沈韫看到录副时,正在山南东道进奏院前堂。

    她只看了一遍,便知道太子没有再争整套诸道报核之功,只取了其中最正、也最难公开反对的一项。

    裴蘅翻完议稿,轻轻啧了一声。

    “太子这一下很漂亮。”

    “是。”

    “这条原本也有你与魏王府的功劳,你不难受?”

    “太子最早便坚持女户急案不得被田讼拖死。

    由他来推,名正。”

    裴蘅叹道:“原来不是不争功,是知道什么功最难被人砍。”

    沈韫没有否认。

    前堂外随即有人通报,魏王府送来文书。

    来的是宋微。

    魏王府的正式议状已经送入中书。

    宋微带来的,只是给沈韫这名协拟者参看的录副。

    题作《急案先护施行细则议》。

    细则将东宫的原则补成四项。

    其一,妇孺可暂移州县别舍、尼寺、军眷坊或具保女户处。

    军眷坊只收涉军眷者,移护地址不得无故外泄。

    其二,三日内完成初验、初问。

    涉及伤情者先验伤,不得连夜反复逼问;问话须有女吏、医婆或经官府核准的妇人旁证。

    其三,涉及婚姻与田契者,先止婚、止迁人、封存契书。

    移护不等于婚约已经作废,也不等于田产已经判归。

    其四,军眷、寺院、庄田各依原有职掌分送兵部、户部与相关官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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