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4章 客户不是谁家的私产(1/4)
当天晚上,陆沉舟收到一封来自恒远工程公司邮箱的邮件。
标题很正式。
【关于离职人员遵守商业边界及保密义务的函】
附件里列了三类内容:恒远项目资料、客户信息和供应商资源。
邮件要求他不得使用任职期间接触的内部文件,也不得绕开恒远承接其正在跟进或已经签约的项目。
最后保留了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。
陆沉舟把鼠标停在“进一步追究”那一行,后背绷紧了一瞬。
商业争议真拖进现场,两个正在做的项目都可能被卷进去。
陆沉舟没有给魏国忠打电话。
他先把邮件、附件、发送时间和发件地址一起存档,再把自己离职前后的资料按时间排开。
离职交接目录。
恒远行政确认收到的记录。
项目部公开需求的照片。
陈立民公司承接项目的往来文件。
宏盛材料的订货记录,以及牛庆山班组重新提交的人员名单。
这些东西不能证明客户属于谁,却能证明他现在用的合同主体、材料和班组从哪里来。
陆沉舟给每份文件加了一张来源页:公开需求由谁拍摄、合作主体何时联系、材料询价发给了哪些供应商、班组名单何时重新收集。
能找到原始消息的保留原始消息,只剩转发件的就注明转发人和时间,不把后补说明伪装成当日记录。
他又检查了电脑里的文件属性。
现在使用的报价表是离职后新建,成本数字来自宏盛询价、牛庆山班组报价和现场测量;格式里没有恒远项目编号。
至于通用的工程量计算方法,那是孙浩和他个人掌握的职业能力,不能与某家公司的内部单价库混为一谈。
证据链并非为了证明自己从未在恒远学过任何东西,而是分清经验、公开信息和受保护文件的来源。
他把邮件转给陈立民。
电话很快打了过来。
“先说最要紧的。”陈立民问,“你离职时带没带恒远的报价、合同或者客户通讯录?”
“没有。”
“永安化工的联系方式,以前是不是工作中接触过?”
“接触过。
韩广发和赵明亮都在旧项目群里。”
“那就别说成完全没关系。”陈立民说,“恒远担心前员工带着业务和资料出去,立场并不奇怪。
问题在于,它得指出具体项目、具体文件和具体行为。”
陆沉舟听懂了。
承认接触过,不等于承认拿走了。
“回复四件事。”陈立民继续说,“确认收函;说明没有复制或继续使用内部文件;请对方明确项目和依据;最后说明你会遵守商业边界,但保留对公开需求和离职后独立业务的正常经营权。”
陈立民还让他删掉一句“恒远无权干涉”。
对方保护合同、报价和客户投入有正当利益,回复若一上来否定全部权利,反而把可以核证的事实写成情绪对抗。
陆沉舟把现有两个项目分别列出:需求取得方式、报价形成时间、合同主体和开工时间。
对恒远尚未具体指明的“客户资源”,他不猜测、不替对方扩大,只请求补充被主张的合同、跟进记录或内部文件名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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