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6章 质证能给人质晕!?【加更求票!】(6/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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间接故意!」
即:明知自身对社会做出的危害性行为,会导致他人身死,却依旧做了,且死了人,便是间接故意,算作故意杀人!
举个例子。
你开车後撞到了人,下车发现对方昏迷但还有一口气,你很害怕,但四周没人看见也没监控。
便想着将其藏起来,此时你明知自己这个行为会让对方死亡,但还是做了,导致对方未能有效抢救死亡。
你没有杀人行为,也不希望他死。
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中的定义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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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是故意杀人,判罪程度与直接故意杀人没有区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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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根据证言描述的案发过程中。」
「被告人刘婧琪明显知晓自身这个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杨佳乐死亡,但却依旧做出。」
「最终导致杨佳乐坠亡。」
「其行为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14条,针对「间接故意犯罪」诠释!」
徐德话语不罗嗦,简短而直插核心。
「综上所述。」
「被告人刘婧琪,明确触犯《刑法》第232条,故意杀人罪!」」
公诉人黄石点头。
「附议!」
检察官的公信力」比较强,哪怕他什麽都不做,就当个气氛组,给徐德提供的价值也远超寻常证据。
这就是职业带来的优势。
相同证据下,法官采信人家的概率就是比你的高,并且信任程度也更大。
也是为什麽,无数律师在刑事案中折戟沉沙的原因。
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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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反对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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